闽清县检察院成功办理福州市首例适用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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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

近日,福州市闽清县检察院成功办理福州市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案件,依法对一起非法占用林(农)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年,时任闽清县某村村主任的黄某为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提议修建新村道,在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提议后,新村道建设工程经报批正式立项。随后,黄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村的名义对该道路进行设计、招标并施工,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经鉴定,新开道路占用山场面积为18.04亩,占用林地山场所毁坏的桉树立木蓄积量为47.立方米,森林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合计为元。

年10月9日,该案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意见后了解到,该村道于年3月申报并被列入民生补短板项目后,在进行水泥硬化工程过程中补报了相关用地审批,且黄某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也表达了自愿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向。鉴于以上情况,闽清县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的初衷是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主观恶性较小,且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已补报齐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危害后果已减轻,符合补植复绿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机制启用条件。

闽清县检察院积极组织推进有关部门开展磋商,协助制定修复方案,并于11月22日促成县林业局与黄某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要求黄某以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异地复绿。为进一步提升补植复绿工作质效,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效果,闽清县检察院启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机制,将缴纳复绿保证金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先置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时缴纳复绿保证金,其保证金将于补植复绿工作完成后视修复效果情况进行返还。12月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自愿申请提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并向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12月22日,闽清县检察院针对黄某非法占用林(农)地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在获取听证员一致支持后,于12月31日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是福州市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在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基础上,有效破除了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难的困境,对于后续办理同类案件做了良好示范,是检察机关在生态修复工作新模式探索道路上迈出的有力一步。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闽清县检察院针对破解生态领域司法困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促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修复而制定出台的一项创新机制。年4月30日,闽清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及县司法局制定了《闽清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的前提下,由办案单位在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态修复协议的情况下出具保证金提存决定书。赔偿义务人在缴纳保证金后,其自愿提存行为可以作为办案单位酌情从轻处理的依据。该项制度的确立是检察机关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的积极探索,是检察机关将“少捕慎诉慎押”的法治理念落实到具体办案中的重要体现,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施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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