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处理林农矛盾、规划林农界线、依法确定林农造林权属的建议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自然资函〔〕号
孙清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及时处理林农矛盾、规划林农界线、依法确定林农造林权属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林权争议调处事关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受林权制度改革、管理方式调整、技术水平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林权争议具有沿革时间长、利益相关方多、问题成因复杂等特点,调处难度较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该项工作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厅高度重视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主动做好职责承接,并专门组织对全省林权争议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详细梳理争议类型并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在此基础上,会同省林草局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林(草)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办发〔〕63号),理清了部门职责,明确了工作程序,规范了登记要件,并提出了处理权属争议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为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落实落细政策措施,确保林权争议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一是深入排查摸透实情。对汪清县境内林权争议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严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既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又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提出解决争议的思路和办法,推动争议妥善调处。
二是指导市县分类处理。针对林权争议的不同情况,我们分类研究制定了解决对策。即:对已办理林权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经告知并处理后办理登记;属于因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签订出现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经仲裁、诉讼解决后办理登记;属于林权审批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经林草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对尚未进入登记程序,因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签订、林权审批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经协商、调解解决后依申请登记;也可经仲裁、诉讼后依嘱托办理登记。我们将指导市县落实好上述政策,并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是确保工作有效衔接。我厅已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了重点国有林区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国有林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避免产生新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年5月26日
文件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