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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宠物犬伤害他人或其他同类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因宠物犬造成伤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前不久的一天傍晚,王某牵着宠物犬在小区里散步,和同样遛着狗的乔某擦肩而过。这时,乔某饲养的宠物犬(未栓狗绳)突然反身扑向王某的宠物犬,对其进行了攻击和撕咬,王某在拽狗制止撕咬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后,王医院治疗花费余元,自己治疗也花费多元。
沟通无果之后,行动不便的王某通过汪清法院预约立案服务热线联系到汪清法院立案庭,希望法官能够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
收到立案预约后,立案庭法官第一时间上门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着手开展案件调解工作。法官在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沟通方式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及年3月1日刚刚实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中有关宠物饲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和责任认定。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乔某当场给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进入楼道、电梯等拥挤场所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近身约束犬只;
(八)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卸载后应当进行消杀处理。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周东魁-09-1:00:00:0法官依《民法典》调解宠物犬主人当场给付赔偿金宠物犬闯祸谁来担责?/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