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发布人才共有产权房实施方案,最高可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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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清县政府印发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是面向引进到闽清工作的人才,包括以下两类:

1.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闽清县财政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主要包括:

(1)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5号)认定的高层次A、B、C类人才。

(2)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所划分认定的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和骨干人才。

(3)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

(4)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引进到闽清行政机关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型人才。

和福州市区共有产权房选定两个楼盘不同,闽清县的人才共有产权房不限定特定楼盘,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自行在闽清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选购共有产权房,但不包括二手房。然后由县财政出资提供一定数额的购房经费。具体为: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一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县财政提供万元购房经费;

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二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县财政提供80万元购房经费;

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三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县财政提供60万元购房经费。

4.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或引进到闽清行政机关工作或企事业单位的紧缺急需型人才,县财政提供40万元购房经费。

5.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县财政提供20万元购房经费。

如果全额购房款低于购房经费,县财政则以全额购房款为准提供购房经费。人才共有产权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和福州市区规定的产权份额四六开不同,闽清的人才共有产权房在份额分配上也没有特定比例,具体产权份额根据出资比例确定,购房人拥有房屋使用权,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不收租金。购房人才在闽清工作满2年后,从第3年开始至第14年每满1年免费获得政府持有的8%产权份额,工作满15年后,购房人才获得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为完全产权商品房,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房,购买后不得转租、转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个人所占产权份额比例缴交,物业费由购房人全额承担,可以落户(福州市区共有产权房不能直接落外地户),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

15年内,购房人离开闽清的,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价格依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住宅折旧率计算确定。放弃购买的,其个人产权份额由闽清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赎回,并收回住房。赎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考虑住宅折旧后,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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