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01
年12月8日20时14分,关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宝清县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9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关某某尚未取得机动驾驶证。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关某某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罚款元。
02年12月8日21时24分,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宝清县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6.7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03年12月4日14时12分,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宝清县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2.5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陈某尚未取得机动驾驶证。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某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罚款元。04年12月11日,崔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D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饶河县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崔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05年12月11日,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饶河县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3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06年12月11日8时30分,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R****的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饶河县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处罚元。
07年12月12日9时30分,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饶河县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0.7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08年12月6日14时25分,鲍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A****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岭东区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岭东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鲍某某尚未取得机动驾驶证。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鲍某某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罚款元。
09年12月9日14时20分,郭某某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岭东区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岭东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10年12月25日14时30分,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集贤县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11年12月21日14时55分,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J*****的三轮汽车行驶至双鸭山市集贤县某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行政罚款元。
12年12月10日21时46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Z****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尖山区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行政罚款元。
审核刘进军
编辑邢磊
素材来源宝清、饶河、岭东、集贤、尖山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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