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关注最高补贴420万闽清引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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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卫生专技人才,规范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解决我县卫技人员紧缺现状,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加速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发展,近日,《闽清县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文件正式出炉。

引进原则(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三)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五)身心健康。

引进人才的界定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引进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及以上名医(含中医);

(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所在科室须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为硕士生导师;

(5)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2.引进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名医(含中医);

(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聘任本专科副高职称5年及以上的卫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

(4)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3.具有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卫技人才。

(二)优秀人才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本专科中级职称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5.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本专科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6.具有专业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须通过规培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符合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执业资格)。

8.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非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执业资格)。

(三)适用型人才

9.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执业医师(含助理)。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和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限

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适用型人才服务期均不低于15年;规培和半年及以上的进修不计入服务期限内。

(二)医疗卫生单位类别

本细则所指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医院本部、中医院、医院、皮肤病性病防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

平原卫生院包括:梅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溪卫生院、云龙卫生院、白樟卫生院、金沙卫生院、白中卫生院、池园中心卫生院、坂东卫生院、三溪卫生院、塔庄中心卫生院、雄江卫生院、东桥中心卫生院。

山区卫生院包括:桔林卫生院、省璜卫生院、上莲卫生院(含后佳卫生院)、下祝卫生院。

(三)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以及适用型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享有相应标准的生活津贴与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范围不限定在本县。

1.新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当年度生活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发放,下同),服务期满五年后再给予万元生活津贴(分5年等额发放,当年度生活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发放,下同)。

(2)给予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新引进的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万元生活津贴,服务期满五年后再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

(2)给予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新引进的全日制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技人才。

(1)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6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给予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医院本部、中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5万元/人生活津贴。

(2)给予40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5.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聘任副高职称:到医院本部、中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5万元/人生活津贴。

(2)聘任正高职称的,其生活津贴发放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6.新招聘的全日制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技人才。

属紧缺急需岗位的,享有: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除外)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5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

(3)给予66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非紧缺急需岗位的,生活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发放。

7.新招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符合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除外)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平原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山区卫生院或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40万/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给予5万元/人生活津贴。

(3)给予33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8.新招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非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除外)工作的前五年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平原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15万元/人生活津贴;到山区卫生院或医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

(2)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另外再给予5万元/人生活津贴。

(3)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9.新招聘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执业医师(含助理)。

(1)到山区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助理医师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

(2)执业助理医师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于次年起按执业医师标准发放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合计发放年限为5年。

(3)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2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三)提供科研经费启动资金。为医院申报省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50万元,为医院申报地市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和使用。

(四)引进人才可在我县落户,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五)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我县安排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统筹解决。

(六)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县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在我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学。

(七)对方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动、调档手续的人才,但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来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资质等。辞职、离职前与来梅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充分利用北京、上海、广州医院、医院良好的院际关系,积极推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疑难病例会诊、查房、手术、专家义诊咨询、手术指导演示、学科建设指导、课题讲座培训、科研项目指导等工作。会诊、手术、学科指导的时长按教学时长同等计算。具体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18号文件)中第十条(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元”的标准执行。教学时长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医院专家等来院从事以上工作每次给予不超过元劳务费;医院专家(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省医学会主委、副主委等)来院开展以上工作每次给予不超过0元劳务费;医院专家来院开展短期指导及长期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每月给予0-0元劳务费。医院专项列支。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院内行政职务或社会职务方面给予倾斜。

本县培育的卫技人才

对在岗在编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将服务期延长至15年的,从申请服务延期次月起至服务期满每人每月给予享受元特殊津贴。

国(境)外人才

引进国(境)外人才根据人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人才待遇执行。

生活津贴、特殊津贴和购房补贴,视同政府奖金,为税后所得。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高层次人才实行常态化引进,优秀和适用人才实行公开招聘。

(一)符合用人单位需求和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卫健局协同县人社局进行考察和审档,结果报县委人才办备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二)不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引进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三)优秀人才和适用型人才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程序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优秀人才中的第4、5类参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程序。津贴、补贴申报程序:(一)由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以及适用型人才(含柔性引进长期开展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的医院专家团队)向用人单位提出津贴、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卫健局申报。(三)县卫健局初审,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复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健局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县财政列支。新引进的卫技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凭购房合同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买的商品住房在服务期内不得上市交易。

引进人才的管理

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县卫健局备案。

引进的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医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期满考核由县卫健局、医院牵头,县人社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科研经费、是否续聘等挂钩。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还须赔偿因违约、中止合同给任职单位造成的损失。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一)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二)严重违纪违规者;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者。

其他事项

有以下之一情形的,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

1.县内在编人员解聘后再重新入职的(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

2.本县卫健系统内人才交流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附则

为加强卫健系统引进人才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卫健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医院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健局。县卫健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卫生专技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需求,并负责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闽清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本县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新闽清

编辑:谢丹校对:林思迪审核:高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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