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福州、厦门市中心城区外部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的批复
闽政文〔〕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外相关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指标优化方案的请示》(榕政综〔〕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辖区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优化方案的请示》(厦府〔〕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长乐区、福清市、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优化方案。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从福清市调出.67公顷、闽清县调出.33公顷,分配给长乐区.33公顷、永泰县.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闽清县调出40公顷、罗源县调出公顷,分配给长乐区.33公顷、永泰县.6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福清市调出.67公顷、闽清县调出.33公顷,分配给长乐区公顷、罗源县公顷、永泰县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指标,从罗源县各调出公顷,全部分配给福清市。
原则同意厦门市中心城区外的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优化方案。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从同安区调出公顷,全部分配给翔安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集美区灌口镇和后溪镇合计调出70公顷、海沧区东孚镇调出公顷、同安区调出公顷,全部分配给翔安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翔安区调出公顷,全部分配给集美区灌口镇和后溪镇。
二、请福州、厦门市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依据优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更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各类建设用地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请福州、厦门市和相关县(市、区)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优化与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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