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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年1月8日生,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年12月30日减刑释放。年6月8日,有人报警称,在某歌厅门前有人打架,派出所指派民警王某、辅警高某赶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刘某阻碍用胳膊搂住民警王某的脖子,趁民警王某不注意又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因此被刑事立案并被公诉。
原审认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等,作出了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刘某的前科系其在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依法不得对其加重刑罚。但原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来源:汪清县人民法院()吉刑再1号(类似判例珲春市人民法院()吉刑再1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7号)》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因此,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前科犯罪都会被加重刑罚。在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故不得对加重刑罚,否则就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