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检察院办理福州首例支持生态损害赔偿

近日,福建闽清县检察院支持闽清县水利局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经磋商,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7名犯罪嫌疑人向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4.4万元。据悉,该案是闽清县检察院办理的福州市首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件。

年8月至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邓某、谢某、黄某等7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采砂禁令,在陈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伙同张某乙、郑某(均另案处理)等共24人,采取昼伏夜出、望风报信等手段躲避采砂办工作人员检查,在闽江闽清县某砂滩河段使用钩机、铲车、货车等工具,盗采并出售河砂方。经鉴定,该河段河砂属于区外细砂,该团伙在上述期间盗采河砂价值约元。

闽清县检察院今年4月受理本案后,通过阅卷、讯问有关案件当事人、分析本案证据发现:本案犯罪分子合伙在闽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河砂,因河砂具有涵养水源的重要作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闽江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生态环境损失。因本案7名被告人均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且均有赔付能力,闽清县检察院认为可以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通过货币赔偿实现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

5月14日,闽清县检察院派员列席由闽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牵头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闽清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闽清县检察院引导支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职责落实索赔工作,与案件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顺利开展,闽清县检察院将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交情况作为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的前置条件,促成7名被告人与闽清县水利局于5月19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国库缴交本案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4.4万元用于本区域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5月31日,闽清县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8月29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退出违法所得。

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促成行政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另一方面督促赔偿义务人更加积极地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使犯罪分子既受到刑事制裁,又需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了犯罪分子违法成本,形成高效、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网。

闽清县检察院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持续在闽清全县范围内推动形成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相关行政单位共同配合、检察机关有力监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赔偿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新格局,以点带面筑牢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屏障,共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程慧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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