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代府州县儒学教官的设置,以及具

各级教官的设置及职掌

清代地方官制中,教育、盐务、漕运、河道是几个独立的系统,基本不受地方行政系统的管辖。因是主讲学官,其他的暂且不论。

教育系统中,省级最高长官为学政,岗位职责类似现在的教育厅厅长。但在编制上,各省的学政又不属于地方官,性质为钦差,三年一任,品级不定,多为翰林院学官出任。

学政有单独的衙门,不受地方督抚的约束,但也不能过问地方的行政事务。从排名上来说,学政仅次于督抚、将军之后,居布政使、按察使之上。且自雍正以后,多握有密折权,被赋予监督地方大员之权。

学政之下,全国的各府、州、县之儒学,分设教授、学正、教谕管理,并以训导辅之。根据《光绪会典》的记载,全国共设府教授人,州学正人,县教谕人,各级训导人。

府教授秩正七品,按清代官制,教授例由州学正、县教谕及直隶州州判升任,如果升迁,例升国子监监丞、国子监博士、翰林院典籍及外县知县。

顺天府因是天子脚下,涉及一些旗人的学务,故增设满教授一名,品级与汉员同。同时顺天府的教授任职资格较高,一般都是进士出身。

州学正、县教谕品级相同,都为正八品。州学正例由举人选授,亦由府、州、县训导升任。例升国子监典籍、翰林院待诏、京府教授、外县知县、盐运司教授、外府卫教授。

各级训导品级都为从八品,例由岁贡生选授,例升翰林院孔目、州判、外府经历、外县县丞、州学正及县教谕。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很多人的印象中,府、州、县学的教官一般都是举人或是国子监监生出身,进士是不会担任教官的。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教职作为一个清水瘦缺,对于进士出身者而言自然没有兴趣,但也不绝对。

这是因为,清中期以后,进士选官的时间很长,一般要五六年才能实授。而朝廷有规定,如果进士愿意投身教育行业,那么就不需要候补期,只要向吏部申请,随时可以外放教职。

清代各省的教职岗位中,不乏进士出身者。不过总体而言,进士出任教官多少有点屈才,也非常态。

清代的各级教官还有个特点,即本省人在本省任职,不用跨省。凡儒学各官之任用,皆用本省人,唯盛京与直隶通用,江苏与安徽两省通用。不过还是要有限地遵循回避制度,规定不能在本府、本州任职。

各省教官中山东的情况也最特殊,设有“四氏学”,置教授一人、学录一人,掌孔、颜、曾、孟四氏之教育。四氏学教授秩正七品,例由衍圣公合同巡抚报送补授。

各省儒学教官具体的编制

1、府教授

府教授设一人,顺天府增设满洲教授一人;湖北之施南府、云南普洱府不设教授;甘肃洮州、宁灵厅,四川松潘厅,云南景东、蒙化、永北、镇沅厅,各设教授一人。

总计:直隶10,顺天2,奉天3,山东10、山西9,河南9,江苏8,安徽8,江西13,福建9,浙江11,湖北9,湖南9,陕西7,甘肃8,四川12,广东9,广西11,云南17,贵州12,新疆1,吉林2,兖州1。

2、州学正

州学正各一人。唯直隶平泉、奉天岫岩、吉林伊通、湖北鹤峰、四川酉阳及天全、广西西隆、贵州永宁,以及土知州所管各州不设学正。

总计:顺天5,直隶17,奉天4,山东11,山西16,河南10,江苏6,安徽9,江西2,福建2,浙江1,湖北7,湖南7,陕西10,甘肃12,四川17,广东11,广西18,云南30,贵州14,黑龙江1。

3、县教谕

县教谕各一人,分经制教谕和复设教谕两种。教谕的设置就没有教授、学正那么复杂了,基本上每个县都设,具体的数字就不详细列出了。

4、训导

训导也分经制训导、复设训导,是各级教官的副手。总计:顺天27,直隶,奉天9,山东,山西96,河南,江苏59,安徽64,江西90,福建67,浙江88,湖北70,湖南77,陕西83,甘肃44,四川,广东90,广西62,云南77,贵州58,新疆1,吉林5。

前面提到,学政有单独的衙门,教授、学正、教谕同样也是如此,他们都单独在驻地办公,与知府、知州、知县互不干涉,也不受行政官员的约束,只对学政负责。

不过府、州、县的教官和学政的性质又不一样,学政只是负责在各府轮流进行考试,以及管理该省的生员,不负责具体的教学工作。而教授、学正、教谕既要当校长还要当教师,一职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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