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法院一案例入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7月29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越城法院审结的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污染环境案入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十大典型案例。

(转自央广网)

(转自浙江发布)

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年5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仍向被告单位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李某乙等购入三氯一氟甲烷,作为原料生产组合聚醚保温材料余吨用于销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秦某、高某受被告人陈某雇佣,作为被告单位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员、销售员,分别负责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配方、成品检测以及销售工作。被告单位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向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县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喻某等出售三氯一氟甲烷共计64吨,上述三氯一氟甲烷至少加工成组合聚醚保温材料余吨并销售。后四被告人均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单位分别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十万元。

裁判结果

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单位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单位已预缴了生态损害赔偿金。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对二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

三氯一氟甲烷为无色液体或气体,用作致次序剂、气溶杀虫药发射剂,该物质对大气臭氧层破坏力极强。年9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规定除特殊用途,三氯一氟甲烷(CFC-11)被全面禁止使用。本案中,根据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被告单位绍兴润莱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组合聚醚过程中,必然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影响。

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有明确列举。大气层是地球生物赖以生存的养料来源,也是地球的保护罩。在当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对破坏大气层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考虑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生产时间长达两年多,生产成品多达余吨,销售数量多达64吨的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之规定,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判处刑罚合理合法,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越城法院一案例入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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