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到

                            

建设新福建发改走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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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省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编制印发了《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年)》。

《规划》结合福建实际,提出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全面指导年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主体”的原则,规划期间全省范围内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全部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吨/天,装机容量约32.5万kW汽轮机+32.8万kW发电机。到年,我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74%;到年,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

《规划》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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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年)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号)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根据《福建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84个县(市、区),规划期限为-年。

第1章总则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不断提升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2规划原则

1.2.1坚持合理规划,区域共享。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衔接,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布局、系统管理、综合整治,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1.2.2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谋划。坚持生态优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生态保护要求前提下,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兼顾前瞻性与实用性,不漏项,不浪费。

1.2.3坚持市场引导、创新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能源资源。加强创新驱动,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1.2.4坚持共建共享、公众参与。充分考虑选址周边环境敏感因素和环境容量,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加强垃圾焚烧企业监测管理,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焚烧厂的运行对群众开放,接受群众监督。

1.3规划思路

根据各地区近期和远期生活垃圾量预测值,近期(年),在沿海地区、人口量较多地区规划选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远期(年),对全省各地区全面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高整体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

1.4规划目标

──到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74%;

──到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

具体内容如表1.4-1所示。

表1.4-1福建省近期和远期生活垃圾焚烧率统计表

(基准时间:年底)

备注:年生活垃圾焚烧率不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生物质等其他处理方式。

第2章重点任务

2.1明确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1.1建设任务。按照“省级统筹、市县主体”的原则,根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情况,结合行政区划特点,在全省范围内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分别为闽侯县(二期)、永泰县(二期)、福清市(二厂)、闽清县(二期)、厦门市同安、漳浦县(三期)、漳州市南部(二期)、漳州市西部(一、二期)、惠安县(三期)、永春县、三明市(二期)、宁化县、泰宁县、尤溪县、仙游县(二期)、南平市(二期)、龙岩市(二厂)、上杭县(一、二期)、武平县、长汀县、宁德市(二期)、古田县、霞浦县(一、二期)、寿宁县,全部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t/d,装机容量约32.5万kW汽轮机+32.8万kW发电机。

2.1.2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区发展情况,不鼓励建设规模小于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鼓励资源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渗滤液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1.3投资匡算。本规划期限范围内,全省规划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合计处理能力为t/d。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状况和省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造价情况,通过复核、分析、调整,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投资约79亿元。

2.2科学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

厂址选择应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厂址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的有关规定;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2.3加快推进专项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要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2.4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规划相关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新增项目应及时调整进专项规划。列入专项规划并拟于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

2.5依法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开放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第3章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财政奖补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3.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支持政策,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在国家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中央各专项补助等方面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3.3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划实施和执行,严格审批流程,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3.4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力量,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环保组织等开展垃圾焚烧发电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大型户外广告、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垃圾焚烧等科普宣传活动,强化互动参与,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回应公众疑惑,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焚烧处理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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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到年焚烧率平均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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