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实施方案》,并发布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该方案的函。方案要求,按照“五水共治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要求,持续深化碧水行动和“水十条”,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深入实施河(湖)长、湾(滩)长制,确保水质持续改善。确保地表水省控断面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比例达88%,彻底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确保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9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力争基本达到Ⅱ类;其他地区个出境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Ⅳ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实施方案》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我厅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实施方案》,并根据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审稿)》报上,请呈省政府领导审示。如无不妥,我厅将以“经省政府同意”名义印发。
附件: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审稿)
2.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3.各省级有关单位和设区市反馈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年5月4日
(联系人:章少坡;。)
附件1
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水共治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要求,持续深化碧水行动和“水十条”,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深入实施河(湖)长、湾(滩)长制,确保水质持续改善。确保地表水省控断面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比例达88%,彻底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确保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9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力争基本达到Ⅱ类;其他地区个出境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Ⅳ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并全部清理到位。全面完成个“千吨万人”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建立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一矢量数据库,并用遥感进行全面排查。大力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完成涉及万农村人口的建设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年度评估工作。加强良好湖库生态保护,制定实施20个水质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重要湖库入湖(库)主要河流逐步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继续做好钱塘江、太湖等重点河湖蓝藻防控工作,特别是统筹做好南太湖蓝藻倒灌防控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推进《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方案》,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开展岸线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强化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及数据联网,确保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
三是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组织划定“千吨万人”地下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各市要结合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审工作,将地下水污染场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各市要按要求确定并上报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丽水市要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国家试点项目年度任务。加强“水十条”国考地下水点位环境监测和监管,确保国考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9.4%以内。
四是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完善“四个一”治水督查机制,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推进治水实现由净到清、再到美的跃升。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清。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城区等重点区块,突出历史欠账较多、工作基础薄弱的重点地块,突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突出影响水质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完成个工业园区、0个城镇生活小区、个镇街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五是加强河湖生态修复提升。继续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科学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建设美丽河湖条(个)。积极推进水生态修复,出台河流水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河湖缓冲带划分指南(推荐性)。在重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开展24个生态缓冲拦截区试点建设,3个河流水生态质量评估试点。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长江经济带所有入河排污口完成规范化建设,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做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装置正常、稳定连续运行。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二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快推进水污染仍较突出的区域、行业和企业整治,依法依规淘汰和关停、搬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提高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淘汰0家企业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整治00家“低散乱”企业。
(三)加强城镇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强化城镇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完成4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继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公里以上。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二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以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为抓手,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加快改造和提升养殖生产、尾水处理等设施,重点开展养殖尾水零直排建设,力争创建家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肥药两制”改革为引领,纵深推进肥药减量增效行动。制定粮油和主导产业肥药定额制施用技术标准,实现肥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县域全覆盖。组织推广免费测土、“户一业一方”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侧深施肥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在钱塘江源头、太湖等敏感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和菱白等耐作物区,新建条农田磷生态拦截沟渠。全省不合理化肥施用量减1万吨(实物量)、化学农药减吨。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完成站点座(处)以上。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行动,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并实施。加强农家乐污水治理。
(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浙江省内河船舶“清洁行动”,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辖区登记-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安装改造工作,推动完善内河营运船舶水污染物监管法规规范。保障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开展联合执法。加快推行内河船舶污染物“船上存储、岸上处置”的治理模式,内河水上服务区全面开展船舶水污染物免费接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强化“联单制度”落实情况闭环管理。
二是加强港口污染控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继续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三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建设内容。进一步健全港口、运输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着力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继续加强重点用水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七)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执法督察。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环保专项行动,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完善对下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属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备无人机、无人船、便携式监测仪和水污染执法特种车(船)。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专门负责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
(八)全面深化“河长制”
不断深化河(湖)长、湾(滩)长制,研究出台《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全面推进全省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严格落实湾(滩)长制,探索实施以河(湖)湾(滩)长制为核心的流域联动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向全国提供浙江样板、浙江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督查考核。将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治水科研投入,大力培育治水专家队伍和科技实体,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组织实施水专项“十三五”示范任务。
三是加强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积极争取入选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本建成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出台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实施环保企业信用评级并公布结果。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省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五是加强调度管理。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解落实至各设区市,清单化管理。按月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挂图作战,对进展滞后的地方及时预警通报,加强督促指导。
六是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年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圆满完成“水十条”收官。“水十条”考核断面确保达到年度目标,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Ⅰ至Ⅲ类水质国考断面比例不低于96.1%、省控断面不低于91%。
二、彻底消除劣V类水质反弹。力争全年无劣V类水质反弹。
三、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建立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统一矢量数据库,并用遥感、无人机等进行全面排查。
四、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个工业园区、0个生活小区、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五、在淳安县、宁波市镇海区、平阳县、安吉县、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嘉善县、绍兴市上虞区、义乌市、开化县、岱山县、玉环市、龙泉市等13个县(市、区)开展水生态环境示范试点工作。
六、全面完成《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浙江省实施方案》,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任务。长江经济带所有入河排污口完成规范化建设。
七、积极推进水生态修复,出台河流水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河湖缓冲带划分指南(推荐性)。开展24个生态缓冲拦截区建设试点。
八、全面开展“十四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湖州市为全国规划编制试点,杭州市作为全省规划编制试点。
九、抓好南太湖、钱塘江等重点河湖蓝藻防控工作,做好“两山”理念提出15周年系列纪念活动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十、全面推进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附件3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省治水办(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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