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派役
历代县衙都是国家赋税的直接征收者和基层财政衙署。县官政绩考课中,赋税征集可以说是最实际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劝农桑是服务于征税,或者是以征税额多寡来衡量的。秦至唐前期,大体依人丁征税,中唐以降,主要是依田亩征税。正税之外,县吏还额外加征杂税。如南宋有些县征“斛面米”。
征收方式,秦汉至宋元主要通过乡里组织向民户征收,如秦汉的啬夫、唐宋的里正等。明太祖特以富户充粮长代征,然实行范围和时间有限。清代县衙征税与前有所不同,改而由县衙直接征收。具体过程是:各县依朝廷定额确定当年本县征税数,选衙役若干四季轮流承办。为防止衙役征税时额外添加,特制“串票”,一联置于衙门前柜内,一联由纳税户收执。两联相合,即可保证完粮数额的准确无误。有些地方还施行滚催制。滚催制部分吸收里正、主首的遗风,用以加快完税进度。
一般是每五至十户编入一滚单,从中选一名催头,按照滚单上书写的各户次序催征。不按单完纳的,衙役前往捉拿,强迫其完粮,催头也要相应受罚。全县征税完毕,照单按期完税的,县官要“亲为递酒”,披红插花;逋欠户则须受杖责,跪于甬道之旁谢罪。无论衙役直接征收,抑或滚催制,都是对农民的强制性经济剥夺。明以前,县衙还负责向百姓直接分摊指派徭役或差役,如秦汉的更卒、正卒,隋唐均田户的力役,宋元的衙前、里正、主首之类的差役。由于徭役。
为了给赋役征发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控制百姓人身,县衙还具体实施国家的户籍制度,严格进行户籍管理。秦汉至隋唐,户籍制经常与占田制、均田制等国家干预土地占有的体制相联系,户籍制在县衙运作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即使唐宋以降不抑兼并,舍丁税地,县衙对户籍的管制也未见放松。如明实行黄册制,十年一编造,知县必须亲自审查,盖印上报。百姓进入州县户籍后,就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县官登录的户口数增加,赋役征发对象随之增多,县官政绩也会增色生辉。在登录户口的基础上,县衙常负责依财产情况将民户划定户等,造成“赋役册”,以便依户等高下征发赋役。
救荒赈济
救荒赈济,又称荒政,大体包括蠲免田粮,举办常平仓、义仓,放粮赈济。蠲免田粮,指诸县遇灾荒,经朝廷批准,免除或部分免除赋税。据说,唐代农户收获减产七成,即租庸调全部蠲免。后世对蠲免控制渐严。通常诸县受灾,县官须呈报,州府初审,户部批准。在州府蠲免租税甚薄的情况下,知县据实力争,犹可全部蠲免。
不少朝代,州县均设常平仓和义仓。但其储集数量有限,有时还被挪作他用,或改充正税,故在县级政权荒政中作用不大。因朝廷关于官仓管理的制度相当严格,县官开仓放粮赈饥,必须事先请示上级,乃至朝廷。偶尔有个别县令,如东汉赢县令韩韶自称“长活沟壑之人,而以此伏罪,含笑入地矣”,擅自开仓赈济。比较幸运的是,郡守某慕其名德,不加追究,韩韶没有因此获罪。
绝大多数县官则不敢贸然开官仓赈灾。由于全国千余个县距京师遥远,公文往来最快也得十天半月。县官无权开仓赈济的结果,常常是朝廷批文送下,百姓已饿殍遍野。赈灾或计口授粮,或设粥厂散粥。粥厂树有“奉宪赈粥”的黄旗,官到鸣鼓散粥,饥民荷飘盆鱼贯而进,得粥而食。官去撤厂平灶。
明清,县学进一步发展。每县都有二十名左右的“廪生”,可享受官府长年供给的米面、鱼肉。还设有教谕、训导等学官。教谕、训导或用副榜举人,或以县丞、主簿改充。清初,教谕、训导尚未入流品。后来,“隆重师儒”,分别升至正八、从八品,而与县丞等官埒。由于县学系国家储才、育才和准备科举之地,县官“兴养立教”,须给予县学财政支持和行政保障,督促生员潜心学业。
起初,县衙不举办正规的科举考试,只负责贡举前报考者学业情况的初步考核,确定其应试资格,然后向府州推荐。明清时期,县官开始主持童生试的第一道考试。当时,士子无论长幼未入学者,皆称“童生”。经过“童生试”才能成为廪养“生员”,才能享受“免其丁粮,厚其廪膳”,“各衙门官以礼相待”的殊遇。“童生试”实乃读书人进身的第一阶。“童生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级。
结尾
清代县试由知县亲自主持和出题。应试“童生”者事先向县衙礼房报名,填写姓名、家世、履历,还应持有本县廪生的保结。县试分五场,科目有四书文、帖诗、经文、律赋等。考取前列者,还要提考于县大堂,由知县面试或面谈。县官考完后,造册申送知府或直隶州。县试合格的童生,即可参加更高一级的府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