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宝清县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挽回3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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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被告人孙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宝清县检察院为国家挽回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

据悉,年至年,被告孙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宝清县东方红林场福星煤矿挖掘矿坑、堆放废弃料。经鉴定,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林木.1亩,造成东方红林场植被严重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受到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植被恢复费为3,,.00元。

年6月,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经审查发现,宝清县东方红林场属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林区,林场生态环境良好,具有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被告孙某某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改变林业用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公共利益,宝清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对孙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孙某某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宝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支持起诉的判决,被告孙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孙某某对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没有异议,委托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年8月20日,在宝清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孙某某已经委托其家属将3,,.00元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款交付给东方红林场用于生态修复。年8月25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支持起诉的终审判决。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将监督林业部门将这笔赔偿款项用于林业生态修复,为打造宝清县山青水秀的自然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孙明明孙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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