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衙门流传一句要把财发,必先估家

清代时流行这这么一句话:“杀人的知州,灭门的知县”,意思是说州县官对百姓握有生杀之权。当然这不是说州县父母官可以随意践踏人命,而是指百姓在发生刑事诉讼时,往往因为官府的偏袒而导致家破人亡。

因而,清代时的百姓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都不希望和官府打交道,一般普通的纠纷往往通过“开祠堂”,由家族或地方上有名望的士绅从中调解。可即便如此,百姓和官府之间也难免要接触,尤其是发生盗案、命案以及较大的经济纠纷时,都要到州县衙门打官司。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清代官场最盛行的风气,以至于民间流传着“要把财发,必先估家”的说法。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父母官遇到打官司的,先要估计他的家产有多少。因而又有“一字不可入公门,一入公门家便倾”的诗句。

“估家”的做法在清代各类案件中普遍存在,而且以经济纠纷、遗产继承等直接涉及钱财的民事案件为最多,此外便是人命案。以人命案为例,清代律法规定有“四限”,第一限是半年,后三限分别都是一年。在“四限”规定的三年半时间内,如果州县官未能破案,那么就要受到降一级留任的处罚。

而且法律规定,州县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到命案现场进行验伤,可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少有州县官会这样做。而是事先派出衙役到现场做一些准备,然后带着书役和忤作来到现场。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很多舞弊的事情往往在州县官到达现场之前已经发生。

最先到达现场的衙役们可能收取了一方的钱财,从中做了手脚,真相往往会被掩盖。现场验尸,是一项十分专业而又需要常年的经验积累,这是州县官本身所不具备的。因此,他们只能听信忤作的一面之词。比如受伤部位以及致命情况都会有很大的出入,最多的就是替凶手辩白,将故意杀人说成是失手杀人。

以道光年间的一起人命案为例,道光初年浙江德清县发生民妇徐蔡氏身死一案,该案历时三年之久,也没有审出个结果。到了道光五年,经浙江巡抚程含章等督审,该案才案情大白。

原来,这是一起奸杀案。案犯徐倪氏因与徐蔡氏的丈夫徐敦诚通奸,被徐蔡氏捉奸在床后,买通徐蔡氏的婢女秋香,趁徐蔡氏卧病在床时,一同进入卧室将其勒死,随后向徐宝华、徐敦诚告知实情。因担心徐蔡氏娘家人蔡家不依,徐敦诚买通忤作捏造是自缢而亡,蔡家对此也无异议,致使真相隐瞒三年之久。

可就在案情水落石出之时,徐倪氏承认谋杀徐蔡氏并画押后,却在监狱内自缢身亡。案件上报刑部后,道光帝认为这里面肯定有受贿情弊,作弊的官员担心徐倪氏供出内情,因而招致灭口。为此,道光帝派出刑部侍郎王鼎为钦差会同浙江巡抚审办此案。

王鼎是道光朝著名的大臣之一,有清廉之名。他在途中时便得知徐倪氏颇有家资,后来因此案而倾家荡产的传闻。后来,查出了原验、复验忤作等人接受徐倪氏的贿赂听其嘱托的事实,又审出德清县知县黄兆惠受贿的情节。

一个月后,王鼎基本查清了德清县令、刑书、忤作等接受徐宝华及徐倪氏贿赂的事实。知县受贿一千两,其下的长随、忤作等人从四百两到一百两不等,也就是说,徐倪氏为了此案花费了二千多两银子,搞得自己倾家荡产。最终,涉案人员均受到应有的惩处。

州县一级行政机构和百姓打交道最多,上至长官知州、知县下至长随、书吏、衙役无不借着各种各样的名目对诉状双方敲骨吸髓,而且事先还会准确得知双方的具体家产,在营私舞弊的同时也将双方家产耗尽。这种天理不容的事在清代绝非个例,大清个县不说全部如此,但至少十有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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