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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已销户用户电费余额的公告
一、为使清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清退工作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1、用电客户为自然人:办理清退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费收款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联行号、交费单据或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动迁办开具的证明);2、用电客户为企业用户:办理清退时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退费申请、交费单据复印件、营业执照(三合一)复印件、收款账户信息、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则还需要提供退费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请已销户的用电客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供电单位营业厅办理电费余额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供稿: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责编:石振玉统筹:肖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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