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四男子私自开采矿石被依法判刑行走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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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孙某、尹某、于某,将其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尹某、于某和若干工人在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头道沟金矿内使用电镐进行非法采矿。四位被告人分工明确,孙某负责出钱买工具、给工人开资、提供车;陈某负责在明月沟水库附近放风,尹某负责在矿里带工人干活,于某负责往山下运矿石。被告人将开采的9吨矿石存放在汪清县秋松村和汪清县红星村内,后雇车将矿石运至河北省的矿石加工厂进行加工,将加工提炼出的余克黄金卖至首饰店,共获利17.2万元。

在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尹某在上述同一地点以同一方式继续非法采矿10余吨,后雇车将矿石运至河北省的矿石加工厂进行加工。被告人陈某私自将加工提炼出的余克黄金卖至该村金店,获利10万余元,并将加工矿石后的矿粉卖给周顶屯村高某,获利1.7万元,共获利11.7万元。

经有关部门鉴定,孙某伙同陈某、于某、尹某非法采矿现场位置均位于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林班20小班内,林地权属为国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尹某、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陈某、孙某、尹某、于某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系共同犯罪。四位被告人在非法采矿犯罪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系共同正犯。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今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不断提升林区生态环境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努力用司法审判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刘源江通讯员刘蕾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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