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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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48号)的规定,现就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一、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二、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年4月1日-12月1日,请用人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宝清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网上申报或窗口实地申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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