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根据省、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年底前设立且目前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补助条件:

1.税款所属期年1月至年6月,已入库税额大于零的小微企业(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标识统计,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数截止时间为年7月15日);

2.截至年6月30日,按单位方式或个人方式在本市正常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不予补助情形

1

1.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2

2.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3

3.其他不补情形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一)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年1月至年6月,入库税额1万元以下的,按每户2千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入库税额1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的,按每户5千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入库税额10万元(含本数)至万元的,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入库税额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1千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三)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五、补助流程

1、线上筛查。县各相关部门根据补助条件和不补条件进行大数据线上筛查、联审,形成初步拟补名单。

2、线下核查。高新区、各镇(街道)于年7月21日至23日对补步拟补名单开展线下核查。

3、公示公告。核查通过的名单将于7月24日至26日在德清发布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z/2487.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