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县政与县政监察制度之得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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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县政与县政监察制度的变迁

古代县政架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县政官员,二是县政机构。

古代县级政权实行县级政务的长官负责制,县令(县长)之下设有县丞、主薄、巡检、典史等佐贰官,分管文书、民政、治安等,协助县令处理县政事务。

此外,书吏、长随、幕客、官亲、衙役等构成了县衙门的附属群体。

这些人员和相应办事机构(县署、曹、司、班房、仓库等)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务运行机制就构成了古代县政。

其中,县政官员在县政治理中,对上受郡级长官领导,对下负责乡、里、保、甲的管辖,并掌控绅缙、宗族等地方政治势力,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下通上达的作用。

因此,古代国家对于县政的监察最突出和最主要的就是对县政官员的监察。

秦朝将郡县制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同时,县政监察制度也在逐渐形成和完善。

除郡守、县令对所属官员实施监察外,秦朝还在郡一级行政系统中设置监郡御史常驻地方,负责对郡县官员的监察。

秦朝监郡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的同时,也参与到地方的行政活动当中,在郡受到外部军事侵扰的时候,有带兵出征的责任,在郡守不能正常处理政务时,可以代行郡守的职务。

汉承秦制,但更趋严密。由于汉初地方监察御史无法发挥应有监察职能,汉武帝便在地方监察层面创立刺史制度,以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委派到所属郡国直接驻郡监察。

刺史不受郡守控制,也不像秦朝那样参与地方行政事务,只做专门的监察官。但刺史只能监察郡守长吏和地方豪强,除此之外,均一概不问。

为了弥补刺史在监察范围上的不足,对于县政的监察,汉代往往由郡守进行:一是汉代郡守通过一年一次“行县”方式对其所辖的县级官吏进行监督;

二是属县长吏上计簿,把该县一年中的垦田、钱谷、刑狱等情况向郡守作工作汇报,接受郡守的审计考核;

三是在每郡中增设督邮一职,督邮的职责主要是揭发县吏们贪赃枉法的犯罪行为,报请郡守处理。

这个时期的督邮作为郡守自辟属吏,监察权还没有从地方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

督邮的出现,弥补了刺史在监察范围上不及县一级官吏的缺陷,与刺史形成了互相勾连的监察网络,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基层政权的监督和控制。

督邮一职在县政监察上曾经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都曾设置,一直发挥着监察县政的作用。

隋朝由司隶台和谒者台负责对地方的监察,唐朝对县政的考核臻于完善,在中央由御史台下设的察院

派出监察御史负责巡按州县,监察县政。在地方则规定府州郡对县的考课一般要按年逐县进行,此外还在府州郡设有固定监察职位录事参军举察属县,纠举非违,范围涵盖地方民政、财政、司法、治安等各方面。

在县政内部监督上,除县令监督佐贰外,还实行四等官问责的同职连坐和行政公文判署上的勾检与行政复核制度,以预防行政失察。

宋朝建立在唐末五代地方割据的基础之上,为厉行中央集权,北宋对地方监察制度作出了调整,改变过去一级地方监察体制,建立了通判和监司两级联立的地方监察体制,在对县政的监察上特别重视对县域内各级各类官员的监督考核。

其中,知州、通判具体负责对县官的考课。通判是州的最高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地方行政系统的节制,与知州平行同领州事,监督知州日常工作。

南宋强化对州县的监察机制,通判监察范围扩大到县级官员,基本实现对所属州县官员监察全覆盖。

此外,在人事上县级长官原则上由朝廷统一派遣,本地回避和连任限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也有利地减少了县官的渎职失职行为。

元明清继承了传统的监察体系。元代在二十二道即二十二个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司监临地方,负责对所属路府州县的监察。

明代县官受到了巡按御史、布政使、按察使、参议、参政、州府的多头监察,县政内部的监察由县政主官负责,佐贰官辅助监督。

清朝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在省与州府之间设置巡道,作为按察使派驻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巡道有稽察地方州县之责。

由于大多数县不设佐贰官,清朝通过强化督抚自上而下的监督来实现对县政的监察工作。

清朝对县政的监察工作所强化的是督抚自上而下的监督,督抚均兼都察院衔,县官直接向督抚负责,主要受督抚领导,反过来督抚又直接考核题调县官。

2.古代县政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2.1经纬结合,多元立体。唐前期的地方监察体系由中央巡视巡察制度与地方监察制度两大部分构成。

在中央一是御史台所属的监察御史奉制巡按州县,二是朝廷派出的监察使臣分道巡察的使职差遣。

安史之乱后,地方监察体制除出使郎官、转运使等中央派出使臣外,还在诸道设置巡院访察当道使司及州县。

宋代县官受到府州、监司的双重节制,在路一级设立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四大互相独立的监司机构,分别承领地方监察事务。

此外,还强调监司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所辖州县进行全域巡察按举。同时,来自内部的监察也比较严密,诸路监司之间、同路监司之间还可以互察按举。

元明清基本延续和发展了经纬结合、多元立体的县政监察体制,但监察机构纵横交错也造成了机构的重叠、职权的混淆等弊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察的效能。

2.2垂直监察,职能宽泛。一方面,“监,临下也”,古代的监察包含以上临下的意义。地方监察机构独立建署,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宋代诸路监司监察本部知州、通判,知州、通判监察县官。

明代按察司和巡按御史受中央垂直管理,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建立十五道监察御史—总督、巡抚—按察司—巡道四级地方监察体制。

另一方面,“监观四方,求民之瘼”,古代的监察也包含监察必须全面的意义。除监察地方吏治,还包括考核官员政绩、贯彻中央政令、荐举循吏、了解民情等情况。

2.3重视主官,忽视佐贰。主官县令作为地方政务的第一责任人,一直是历朝县政监察重点,而佐贰官和不入品级的胥吏在县政监察制度中则不够重视。

历史上县政内部的监督与制衡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秦汉分曹治事,县政长官与佐贰官相对独立;唐宋县政长官与佐贰官同职连坐,相互节制;明清县政长官走向集权化,佐贰官逐渐依附于主官,沦为闲散,主佐互相辅助监督逐渐演变成了主官负责制。

3.古代县政监察制度变迁的几点启示

3.1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良好的政风对于县官的操守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重视吏治建设,法令齐整,强化对地方监察的督导纠举时,吏治就会比较清明,县官也会在压力下检点言行,正己率物,恪尽职责。

故而,古代一些富有远见的统治者无不重视官吏队伍的建设,严立法禁,严格治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勤政务实的官僚队伍。

3.2严格划定监察范围。虽然历代都对监察官监察权限有明确规定,如汉代“六条问事”、唐代《巡察六法》、明代《宪纲条例》、清代《钦定台规》等,使得县政监察有法可依,并有巡按等不得干扰县政等规定。

但是监察官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原因主要就在于地方治理中的监察权与行政权交叉不分,造成对地方的干扰甚至破坏。

因此,在制度上、职权上要保证监察权的独立性,清晰界定监察权和行政权之间的边界,厘定各自职责和分工,防止监察职能的泛化。

3.3突出巡视巡察作用。巡视巡察作为一项由上而下的监督,具有监察上的灵活、机动、快捷、高效特点,在新时期对于县政监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今的县政巡视巡察工作要重视制度的建设,注重巡视巡察机构成员的选拔、任命和监督考核,借鉴唐宋御史要有县令经历、明清科道官多由知县行选等古代选拔巡视官员制度,选拔有行政经验的人才作为巡视巡察组成员。

同时职权划分应合理、明确,切实提高巡视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仅是对档案资料文书台账的比照勘合,更要对巡视巡察对象的政治生态及行政效率发挥切实督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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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晋藩.中国监察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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